案情介绍:
梁某是某混凝土公司搅拌车驾驶员,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,学习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规章制度。2012年4月9日,梁某开车时,因为不注意安全驾驶,导致一行人死亡,交警认定梁某个人负全责,梁某于同年的4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。期间有一个半月的工资共计4500元没有领取。梁某刑满释放后,即诉至仲裁委员会,要求支付工资,公司提出反申请,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2万余元(其中死亡赔偿金等差额70305元,车辆停运损失55215元)。
举证质证:
一、 梁某举证
1、 劳动合同,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2、 工资条和银行存折流水明细,证明工资数额和有一个半月的工资没有发放。
3、 辩称理由:为侵权纠纷,不属于劳动争议,且是职务行为,其后果由单位承担。
二、 单位举证:
1、 劳动合同,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约定了劳动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违纪违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2、 入职文件表,证明单位已经组织学习和培训过规章制度。
3、 规章制度及附件,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民主、合法、公示的三性,规章制度中就违反规章和操作规程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4、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,死亡赔偿协议书,转账凭证、收款收据等。证明单位为减轻劳动者的责任,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,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,支付了赔偿款,并获得其对劳动者的谅解。
5、 保险公司理赔凭证和相关的文件。证明保险公司赔付的交职险和商业险金额,并与上述第4份证据比对,其差额为70305元。
6、 交警扣车和放车单据,评估公司的报告。证明因为劳动者的原因,导致车辆被扣65天,停运损失55215元。
三、 法院判决
1、 事实认定
A、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,为劳动争议案件,法院依据法律规定,有权受理并按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政策和法律处理。
B、 梁某在事故过程中承担全部责任,且被判处刑罚,其行为符合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。
C、 单位举出的损失证据系公权力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,具有公信力,且梁某没有举出相反证据反驳。因此,应认定因为梁某造成的损失真实可信。
2、 法律适用
A、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16条规定,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
B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之规定,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。
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条之规定,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,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,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,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。
3、判决结果
考虑到双方的地位和公平正义原则,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百分之三十,百分之七十的比例。
A、 梁某赔偿损失21091.5元;
B、 梁某赔偿停运损失16564.5元;
C、 诉讼费和保全费共530元,梁某负担523元,公司承担7元。
四、 律师意见
1、 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后果分担,赔偿责任等。
其预估的事件情形、损失后果、比例分担需早作规划和设计,避免事后补救 。
2、 在公司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明细化违章违纪的情形,后果,损失弥补等,与劳动合同相互补充。
3、 一旦发生损失,及早地固定和补强证据,避免证据灭失。
4、 注意诉讼时效。